21 甲在 A 所開立有價證券的支票上,未得同意授權簽上 B 的名字後,向 C 偽稱此係由 B 支付貨款
的客票,背書轉讓給 C 作為支付,C 因此給甲貨物,在上開事實中,下列何者是甲不會構成的犯罪?
(A)偽造文書罪
(B)詐欺取財罪
(C)偽造有價證券罪
(D)偽造印文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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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5), B(280), C(1150), D(621), E(0) #3274587
統計: A(435), B(280), C(1150), D(621), E(0) #3274587
詳解 (共 3 筆)
#6162827
Q:偽造支票發票人與偽造支票背書有無不同?
在支票的正面有許多欄位,其中有發票人欄,如未經同意在發票人欄簽他人名字或蓋章,都屬偽造有價證券,刑責為三年以上。如係收受他人支票,在支票的背面,如未經同意在背書欄內,簽他人名字或蓋章,則屬偽造私文書,刑度則為五年以下。除了刑度外,偽造有價證券罪因刑度較重,如法官未依刑法第59條減刑,則無法得到緩刑的機會,偽造私文書因屬五年以下,如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與被害人和解,符合緩刑要件時,還有機會獲得緩刑。
在支票的正面有許多欄位,其中有發票人欄,如未經同意在發票人欄簽他人名字或蓋章,都屬偽造有價證券,刑責為三年以上。如係收受他人支票,在支票的背面,如未經同意在背書欄內,簽他人名字或蓋章,則屬偽造私文書,刑度則為五年以下。除了刑度外,偽造有價證券罪因刑度較重,如法官未依刑法第59條減刑,則無法得到緩刑的機會,偽造私文書因屬五年以下,如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與被害人和解,符合緩刑要件時,還有機會獲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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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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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連結)
A公司開出支票 所以A開出的當下已經在正面簽名了(支票源頭給錢的人) 因此甲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
也因此 A所簽下的B名(表示B從源頭拿到錢後 要付款給C) 簽在背面 成立偽造文書
→
對正面動手腳:有價證券
對背面動手腳: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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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821
乾看太快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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