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屬違反比例原則的案例?
(A)以法律規定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
(B)法律規定之處罰,未分情節輕重一律課處相同之額度
(C)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
(D)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無正當理由即違反行政慣例
統計: A(140), B(278), C(895), D(3111), E(0) #2823510
詳解 (共 10 筆)
(A)
題目:以法律規定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
解題:
大法官釋字716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B)
題目:法律規定之處罰,未分情節輕重一律課處相同之額度
解題:
大法官釋字786號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6條規定:「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C)
題目: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
解題:
大法官釋字711號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 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 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 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D)題目: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無正當理由即違反行政慣例
解題:
1.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敏老師看法
行政機關對某件類似事件重複反覆為相同處理而形成所謂之行政先例 (行政慣例)。
行政慣例如未違法,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法理,則非不能經由憲法之平等原則而間接產生對外效力。
2.基於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立法者對相同事物,應為相同對待,不同事物則為不同對待;如對相同事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對不同事物為相同之待遇,皆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本院釋字第666號、第687號及第793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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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假設你每次都故意在你家巷口紅燈右轉每次都罰600,罰了10次都罰600,其他慣例也都罰600,結果某次莫名被罰1200,那該處分就違反行政慣例之自我拘束原則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