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那一類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 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A)海洋漁撈工作
(B)商船、工作船之船員
(C)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D)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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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24), C(5), D(26), E(0) #282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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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47Ⅰ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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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第 46 條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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