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用以補助包括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
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稱之為:
(A)類別補助款
(B)一般補助款
(C)平衡補助款
(D)計畫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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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1304), C(96), D(123), E(0) #1373105
統計: A(201), B(1304), C(96), D(123), E(0) #1373105
詳解 (共 4 筆)
#2882067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3 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
一、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
二、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三、中央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款。
中央對下列事項應優先予以補助: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
二、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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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3629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用以補助「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配合辦理之事項」,屬於下列何者之補助範圍?
(A)類別補助款
(B)一般性補助款
(C)平衡補助款
(D)計畫型補助款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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