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法律若規定國民入出境均應經許可,且對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係違反何種原則:
(A)誠信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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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485), C(229), D(203), E(0) #189284
統計: A(61), B(2485), C(229), D(203), E(0) #189284
詳解 (共 3 筆)
#311942
釋字第 558 號
民國 92年4月18日
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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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266
國家安全法於八十一年修正,其第三條第一項仍泛指人民入出境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對於未經許可入境者,並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國家安全法上揭規定,與首開解釋意旨不符,應自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施行時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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