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至乙開設之二手車行買車,適逢乙出國,遂由店員丙接待,甲有意購買展售之A 車,遂問丙 A 車是否為泡水車,丙隱匿A車為泡水車之事實,甲在不知情下買A車,一年兩個月後,好友丁向甲借A車,發現該車為泡水車,馬上告知甲,甲當天至乙之車行,要求撤銷該車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因過了除斥期間
(B)甲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因係第三人丙詐欺,乙當時並不知情
(C)甲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因消極隱匿事實並非詐欺
(D)甲得向乙撤銷該買賣契約
統計: A(272), B(342), C(70), D(2972), E(0) #189285
詳解 (共 10 筆)
依Ya-Ting Chang的網址來看,最佳解答有誤囉?
一、依民法第92條但書規定:「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乍看之下,詐欺行為由丙(第三人)為之,且乙業已出國,似乎可以主張乙不知情。
二、惟依王澤鑑教授的見解認為,民法第92條但書中的「第三人」應做限縮解釋,即「不包括相對人締結契約之代理人或輔助人」。所謂代理人,即本人授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權利之人;所謂輔助人,即本人依法與第三人締結僱傭契約之人,例如店員。
三、雖然買賣契約成立在甲丙之間,但丙的詐欺行為是可以視為乙的詐欺行為(王澤鑑教授),況且民法第224條復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更呼應王教授的見解,強調即使相對人不知情,但店員(丙)為相對人(乙)手腳之延伸,丙的詐欺當然要算在乙的頭上。
四、爰此,甲得依民法第93條本文之規定,於發見後一年內向乙撤銷該買賣契約。
程怡老師的法學緒論有講解此題
| 第 92 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
回樓上14F,甲是經過一年兩個月後才發現被詐欺,他當天即至乙之車行,故得向乙撤銷該買賣契約。
民法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民法第 92 條中所指的第三人,不包括「相對人締結契約之代理人」或「輔助人,如: 受僱人」。
依題意知,丙店員(受僱人)並非民法第92條所指的第三人,雖然老闆乙(相對人)出國不知情(不適用民法第 92 條的但書),買主甲在發現被詐欺後,仍得於一年內向乙撤銷買賣契約。
發現為泡水車=》一年內得撤銷
買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的敘述,何者正確?
(A)因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應負履行利益的賠償責任
(B)詐欺或脅迫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C)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D)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均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答案:C
(A) 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沒有脅迫!!
相對人如果不知情(善意)的話,是不可以撤銷的。但如果相對人知情(惡意)的話,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1.原則: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詐欺或脅迫由第三人實施時:
A、詐欺: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脅迫:不論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均得撤銷
B、詐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主張有效時,不得主張意思表示已撤銷而無效!
脅迫:其撤銷得以之對抗惡意、或善意第三人。
那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裡呢,我舉個例子您可能會比較了解:
甲向朋友乙借電腦,未經乙的同意就把電腦(說是甲自己的電腦)賣給了善意的(就是不知道電腦是乙的,以為電腦真的就是甲的)丙,丙就買了!
這個題目裡呢,甲和乙有借貸關係,那丙就是善意第三人啦! 如果乙知道自己的電腦被甲拿去賣掉,那一定會請求甲返還電腦,(另外如果有損壞的話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是損害賠償) 這時候,我們就會考慮到丙(第三人) 是不是善意還是惡意,如果丙是善意的,我們要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基於他對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如果法律沒有給予我們信賴保護的話,買什麼東西都要懷疑東懷疑西的,很累的) 所以保護丙,丙的買賣行為成立(這時候乙就是讓與人了 丙是買受人)丙還是可以擁有電腦, 而乙可以依民法規定依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請求甲還賣電腦所得的錢,這樣。
反之,如果今天第三人丙是惡意的,他本來就知道電腦是乙的,知道甲亂賣人家電腦還買,這時候就不需保護第三人丙了!丙不能繼續擁有電腦的所有權。
被第三人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8 年 - 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891答案:C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也就是說,相對人如果不知情(善意)的話,是不可以撤銷的。
但如果相對人知情(惡意)的話,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關於債務人與其履行輔助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履行輔助人應自行負責,債務人無庸對其行為負責
(B)履行輔助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即視為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
(C)履行輔助人縱非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仍應視為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
(D)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有關免除對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之特約絕對無效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民法概要【四等財稅行政】#21407答案:B
第 224 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在上述條件下之使用人,例如運輸承攬人、飛機或船舶等運輸人、船舶主人、旅館主人、倉儲業者等等,皆可視為債務人之使用人,因債務履行輔助人之債務人的使用人,在業務活動範圍做分工,對債務之過失等等自應分擔相當法律責任,並以契約訂定其使用人債務分擔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