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廣告回信用戶連續幾年未使用者,郵局得撤銷其登記?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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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14), C(1000), D(0), E(0) #3355013
統計: A(44), B(114), C(1000), D(0), E(0) #3355013
詳解 (共 2 筆)
#6262748
郵務營業規章 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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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
廣告回信應按照郵局同意登記之回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上所印之用戶名稱、地址及郵遞區號寄遞,用戶名稱如經塗改,依欠資郵件規定處理。
廣告回信應按照郵局同意登記之回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上所印之用戶名稱、地址及郵遞區號寄遞,用戶名稱如經塗改,依欠資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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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
廣告回信用戶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移轉或取消登記手續。
廣告回信用戶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移轉或取消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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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項
廣告回信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郵局得撤銷其登記:
一、用戶未繳付郵資及手續費,經郵局通知後仍未依限繳付者。
二、連續三年未使用者。
三、地址遷移不明者。
廣告回信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郵局得撤銷其登記:
一、用戶未繳付郵資及手續費,經郵局通知後仍未依限繳付者。
二、連續三年未使用者。
三、地址遷移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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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319018
111
第三項
廣告回信用戶
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郵局
得撤銷
其登記:
一、用戶
未繳付
郵資及
手續費,
經郵局
通知後
仍未依限
繳付者。
二、連續
三年
未使用者。
三、地址
遷移
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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