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係屬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A)書面之行政處分未於處分書上記載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B)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未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D)處分內容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違反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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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392), C(8656), D(373), E(0) #645552

詳解 (共 10 筆)

#951780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
(共 1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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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568
小弟自己的口訣:

不知誰做的--善良--專屬--證書--重大--犯罪--不能實現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3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4..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5.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6.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7.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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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571

行程§111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7.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口訣:

未經授權證書重大明顯之瑕疵,所以不能得知不能實現 犯罪 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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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455
B 得補正
D 應該是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無效者,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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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640
A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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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523

實現,重大,犯罪,得知,善良,專屬,證書.......(浪子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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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622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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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249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法令依據沒有記載,也算可以時候記明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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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777
111 無效
關證人犯風勢大

114 補正
請技術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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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481
個人見解 
  行政處分違反刑法==> 構成公法上的犯罪,無效
                  違反民法並不構成公法上的犯罪,為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故應該仍有效,但得撤銷(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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