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品質時,應出具書面保證書。關於書面保證書的敘述,何者錯誤?
(A)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B)商品有製造批號者,應於保證書中載明製造批號
(C)若企業經營者未依法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不須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
(D)若由經銷商售出時,應記載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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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59), C(14048), D(45), E(0) #430444
統計: A(128), B(59), C(14048), D(45), E(0) #430444
詳解 (共 5 筆)
#750881
| 第 25 條 |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二、保證之內容。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六、交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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