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百貨公司販賣的現金禮券可以規定使用期限,但期限須超過半年以上
(B)百貨公司講究服務品質,購買回家不滿意,可以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C)考量消費者處於資訊劣勢,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業者負資訊揭露的義務
(D)消費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為消費者保護基金會,可以處理民眾的消費糾紛
統計: A(259), B(574), C(7080), D(1134), E(0) #2350800
詳解 (共 10 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就是要求業者公開販售物品的資訊,避免消費者與製造者的資訊不平等。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意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為實際負責執行機關:消費者保護工作應由法定的主管機關負責執行。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義:保護消費者的法規,由於涵蓋的層面非常廣泛,無法由某一機關單獨辦理,故現行政府體制即依保護事項之性質,規定分由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辦理,例如食品衛生、化粧品及藥品為衛生福利部,電器安全及商品標示為經濟部主管。
(三)目前消費者保護主要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有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
(四)行政院為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主要負責有關政策及法規的研擬與審議工作,本身並不負實際執行責任。
https://cpc.ey.gov.tw/Page/2CC341DED4FBBB94/3e775ea6-026f-46b5-8ecf-754bae903b5f
- B.在實體店面購物不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因此在實體店面購買商品、服務的消費者,不能向店家要求依照法定鑑賞期的規定退貨,只能依照雙方契約約定的鑑賞期進行退換貨。也就是說,實體店面購物不受法定鑑賞期的拘束,是依雙方契約,約定是否可以進行退換貨。
- 如果實體店面購物雙方契約沒有約定鑑賞期,只有在購買的商品、服務具有瑕疵的情況下,才可以依照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要求退貨。在個案中如果退貨顯失公平的話,那麼就算有瑕疵,消費者也只能要求降價,不能要求退貨。
例如,購買房屋後發現有漏水、滲水的瑕疵,但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為漏水問題規模不大、可以修復,且修復費用相較於房屋整體買賣價格而言花費相差甚遠。在可以修復的情況下允許解除契約,就屬於顯失公平。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debt-security-money/95
A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103-10-1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九、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
十、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返還價金時,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
十一、 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消費者與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自身責任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
(三)目前消費者保護主要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有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