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已離婚之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四親等內之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C) 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輔佐人者
(D) 於該事件,曾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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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2692), C(524), D(594), E(0) #355407
統計: A(290), B(2692), C(524), D(594), E(0) #355407
詳解 (共 10 筆)
#426750
迴避任用: 三血三親
自行迴避:四血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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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91
任用法26 迴避任用---三血三姻
行程法32 33 迴避案件---四血三姻
利衝法3 關係人---二親等內(二血二姻)
行程法32 33 迴避案件---四血三姻
利衝法3 關係人---二親等內(二血二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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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34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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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109
| 第 32 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
| 第 33 條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 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 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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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4
任用時躲三血三親,迴避時躲四血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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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991
四血、三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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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67
| 第 32 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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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947
四血三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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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69
四親等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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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81
四血、三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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