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執行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下命處分之執行力自處分確定時起發生
(B) 原處分機關得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C) 訴願決定機關亦得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D) 提起行政爭訟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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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3), B(154), C(682), D(178), E(0) #355417

詳解 (共 10 筆)

#402051
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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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68

下命處分只是行政處分的一個類型,下命處分執行力自處分『生效』時發生,行政處分自『送達』時生效。故下命處分之執行力自處分『送達』時發生。

至於確定則是有效行政處分經過救濟期間而未提起救濟,或已窮盡通常之救濟管道,該行政處分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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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078

A選項下命處分之執行力自處分生效時,而非確定時起發生。
B選項「原處分機關得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可參考行 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

C選項「訴願決定機關亦得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可參考訴願法第93條第2項 D選項「提起行政爭訟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可參 考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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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600
(A)下命處分之執行力自處分生效時,而非確定時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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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349
下命處分確定—送達相對人(書面送達、口頭知悉)—生效

例子:你闖紅燈,警察開罰單,在罰單上寫下違規人姓名及罰鍰金額(下命處分確定),再把書面罰單交到你手上(送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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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62
(A)下命處分之執行力自處分生效時,而非確定時起發生。
 
訴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B)(C)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1)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D)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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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030

下命處分只是學理上的分類
依行政處分的內容來分: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

下命處分:命相對人特定作為、不作為→違背:強制執行→執行力

形成處分:設定、變更、撤銷法律關係

確認處分:對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對人之地位和物之性質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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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054
下命處分之執行力自處分生效時,而非確定時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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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087
生效時是指過了30天訴願期,行政處分就有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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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642

A→下命處分之執行力自處分時起發生;自送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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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25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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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命處分只是行政處分的一個類型,下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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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80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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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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