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有關查證身分與蒐集資料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依法攔檢盤查,應對受盤查人進行人身之拍觸檢查
(B)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C) 詢問危害或犯罪情形,為警察查證身分職權之一
(D) 警察依法攔停交通工具,為查證身分之必要,應強制駕駛人及乘客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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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838), C(361), D(78), E(0) #355408

詳解 (共 8 筆)

#522295


(a)無此規定

(c)(d)

 第七條   (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相關條文]
    
    第八條   (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 )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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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668
憲法23條:基本人權(憲法第二章內容)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除B符合比例原則,其他沒有法源,有也一定會違憲,常識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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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01
A 在臨檢時,警察在沒有徵得當事人同意或者沒有緊急狀況時,不得擅自觸碰他人身體以及物品。

所以在臨檢的時候,通常警察覺得有異,都會叫當事人自行打開車廂,不會主動去碰。不然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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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03
D 因為題目是只有要查證身分,若警察沒有發覺當事人有利立即危害的情況或者當事人不是通緝犯時,不需要強制命當事人下車盤查,這樣會有違比例原則。

舉例:如果遇到臨檢站,每台車都要下車查證身,那這樣交通一定會受到影響,所以沒有必要 就不需要用到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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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799
C.詢問危害或犯罪情形,民眾也不會承認他要準備去做壞事吧,因此警察會觀察民眾車上是否帶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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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13

(C) 詢問危害或犯罪情形,為警察查證身分職權之一...錯誤的地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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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43

AC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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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60


請問一下唷

ACD是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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