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致不知情之乙將
不實事項登載於原由甲職務上所執掌之公文上。關於甲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
(B)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C)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
(D)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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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67), C(220), D(149), E(0) #1849595
統計: A(40), B(567), C(220), D(149), E(0) #1849595
詳解 (共 8 筆)
#505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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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製作權公務員,利用不知情公務員,成立公務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本題)
2.無製作權公務員,與有製作權公務員共同登載不實,成立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3.無製作權公務員,利用有製作權公務員登載不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無製作權人,利用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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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349
有公務員身分者以錯誤資料誤導其他公務員於該公務員所執掌之公文書上為不實登載時,應區分乙所為之登載事項是否屬甲之職務或職權範圍。
若乙所為之登載事項不屬於甲之職務或職權範圍,此時甲因欠缺對系爭事項進行登載的職務權限,在欠缺主體適格而無法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的情況下,應成立刑法第 214 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相對地,若乙所為之登載事項亦屬於甲之職務或職權範圍內(例如甲為乙的直屬上級長官或同屬 承辦相同職務的公務員),甲既具有登載系爭事項之職務權限的主體適格,此時即應 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參考資料:林書楷,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研究──實實質間接正犯的觀點,台灣法學雜誌,409期,2021年1月28日,99-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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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8520
公務員乙為公務員甲之工具,甲對乙之行為有支配力(詐欺使陷於錯誤),成立§213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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