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合法取得施工許可後半年,於施工期間因地層結構發生變動而產生地基大範圍崩塌事故,主管機關可否 廢止該施工許可?
(A)可,但是限於甲就該事故有主觀上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B)不可,因原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而產生形式存續力
(C)可,但是須因若不廢止原處分對公共利益將造成危害
(D)不可,除非該工地附近居民向行政機關主動提出請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7), B(53), C(4033), D(30), E(0) #3358897
統計: A(137), B(53), C(4033), D(30), E(0) #3358897
詳解 (共 3 筆)
#6296845
甲合法取得施工許可後半年,於施工期間因地層結構發生變動而產生地基大範圍崩塌事故,主管機關可否 廢止該施工許可?
(A) 可,但是限於甲就該事故有主觀上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 此選項的觀點偏向於行政處分的撤銷,而非廢止。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若相對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政機關得撤銷處分。
- 但本案中,事故是因地層變動(自然因素)引起,與相對人的主觀過失無直接關聯,因此不完全適用。
ㅤㅤ
(B) 不可,因原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而產生形式存續力❌
- 行政處分一旦送達且救濟期過後,確實會產生形式存續力(即對其內容不得隨意否定)。
- 然而,廢止原處分並不受救濟期間的限制,只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廢止條件(如對公共利益的危害)。因此,此選項過於絕對化。
ㅤㅤ
(C) 可,但是須因若不廢止原處分對公共利益將造成危害✔️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行政機關得廢止原處分,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在本案中,施工期間因地層結構變動導致重大事故,對公共利益構成潛在危害,主管機關可基於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考量廢止施工許可。 |
|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ㅤㅤ
(D) 不可,除非該工地附近居民向行政機關主動提出請求❌
- 行政機關的職權行使並不依賴居民主動請求。
- 雖然居民請求可能促使機關啟動調查,但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發現公共危害時的主動干預權限,因此此選項限制了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不符合法律精神。
41
0
#6497253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ㅤㅤ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 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