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院若認為直轄市之自治條例違反中央之法律而予函告無效,直轄市政
府應如何救濟?
(A)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B)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D)請求立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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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357), C(1474), D(94), E(0) #2033945
統計: A(290), B(357), C(1474), D(94), E(0) #2033945
詳解 (共 3 筆)
#349263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27 號解釋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解釋文: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有關聲請程序分別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至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本身亦不得通過決議案又同時認該決議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疑 義而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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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7779
自治條例遭函告無效:地方立法機關聲請釋憲
自治規則遭函告無效:地方行政機關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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