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警察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郵政、公路升資考試_警正、員級晉高員級_各類科、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1581
年份:111年
科目:升官等/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2 刑法第 126 條規定「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下列公務員何者不會成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A)法警
(B)看守所人員
(C)法官
(D)司法警察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本罪行為主體:有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
未解鎖
(C) 法官:負責審判被告是否有罪 不需...
私人筆記 (共 3 筆)
未解鎖
22 刑法第 126 條規定「有管收...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