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對於刑法行賄罪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求是對不法約定的要約
(B)期約是行賄與受賄雙方所做的不法約定
(C)交付賄賂是事實上給予公務員索求的賄賂
(D)行為人須完成行求、期約及交付後,始犯罪既遂
統計: A(307), B(189), C(521), D(2787), E(0) #2940136
詳解 (共 7 筆)
△行求
指以交換特定職權行使行為為目的,而主動向對方表示願意交付不法報酬之通知行為。賄賂罪中之行求,該通知之意思一經提出並進於對方可知會之狀態下,即足構成,對方是否對之作出應允,則非所問。
△交付
指於事實上提供不法報酬予對方之行為。交付,不以直接提出於公務員為必要,即使向受賄一方所指定之第三人提供者,亦足當之。
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1022-1050-1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
罰金。
(即作任一項皆屬於犯罪)
【正確答案】:(D)
【逐項解析與法理依據】
1. 行賄罪的三種行為態樣定義
在刑法中,行賄或受賄通常包含三個漸進的階段,法律將其併列,只要達成其中之一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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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求:是對不法約定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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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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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指行為人「主動」向公務員表示要給予賄賂的意思。這在法律行為上屬於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要約),不論對方是否接受,只要行賄者開口或做出表示,就符合「行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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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期約:是行賄與受賄雙方所做的不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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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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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達成合意(共識),約定在未來某個時間交付賄賂。這是一種雙方的契約關係,雖然錢還沒給,但雙方已經「講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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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交付:是事實上給予公務員索求的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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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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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指賄賂物(金錢或財物)的所有權或支配權實際移轉。也就是賄賂已經到了公務員的手中,完成了最後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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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 為何錯誤?(既遂標準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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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刑法賄賂罪的條文通常寫作「行求、期約或交付……」。在法學解釋上,這三者是獨立的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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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判定:行為人只要完成其中「任何一個」動作,就會構成該階段的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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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開口要送錢被拒絕,構成「行求賄賂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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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講好明天送錢,構成「期約賄賂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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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錢送到了,構成「交付賄賂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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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點:選項 (D) 稱須「完成行求、期約及交付後」才算既遂,這會導致只要錢沒送到手就不算既遂,顯然違反了維護公務廉潔性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