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公務員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刑求被告,成立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
(B)警察違法逮捕無罪之人,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C)法官明知不應羈押而仍濫用職權違法羈押者,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
訴處罰罪
(D)警察於逮捕現行犯時,因現行犯抵抗造成其受傷,成立刑法第 126 條凌
虐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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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627), C(3430), D(126), E(0) #3092596
統計: A(142), B(627), C(3430), D(126), E(0) #3092596
詳解 (共 10 筆)
#5864294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註:本條行為主體限於法官(審判職務))
(編註:本條行為主體限於檢察官(執行刑罰職務))
(編註:本條行為主體限於法官(審判職務))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註:本條行為主體限於檢察官(追訴)及法官(處罰))
(編註:實務上限於管收、解送或拘禁之際)
(編註:本條行為主體限於檢察官(追訴)及法官(處罰))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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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414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125-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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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136
(D) 警察於逮捕現行犯時,因現行犯抵抗造成其受傷,不成立刑法第 126 條凌 虐人犯罪,且警察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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