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股東會決議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C)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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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8), B(802), C(610), D(585), E(0) #3092597
統計: A(2448), B(802), C(610), D(585), E(0) #3092597
詳解 (共 7 筆)
#5867458
公司法 第 316 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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