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A大學之甲同學準備公司法期末考試時,將公司法有關分公司規定之讀後心得寫在筆記本中。下列筆記本之記載,何者錯誤?
(A)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B)分公司之設立,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C)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
(D)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其名稱得使用外文,不須譯成中文,並標明其種類及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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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327), C(339), D(2968), E(0) #3151942
統計: A(57), B(327), C(339), D(2968), E(0) #315194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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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370條規定:「外國公司之名稱,應譯成中文,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其國籍。」 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外國公司在我國易於辨識,並顧及外國法律對於公司分類並非一定與我國相同,故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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