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3條關於不予給付之事由,下列何者非屬之?
(A)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B)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C)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D)因犯罪行為而受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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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474), C(450), D(2422), E(0) #3151945
統計: A(234), B(474), C(450), D(2422), E(0) #3151945
詳解 (共 5 筆)
#5968528
第 53 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5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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