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向乙承租 A 棟大樓作為經營商場之用,於甲裝潢過程中,因施工工人丙之重大過失引發火災,致 A 大樓部分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請求減少租金
(B)甲對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C)因由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甲對乙無庸負任何責任
(D)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主張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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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752), C(53), D(113), E(0) #2792297

詳解 (共 5 筆)

#5570621
(A) 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請求減少租金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B) 甲對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C) 因由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甲對乙無庸負任何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 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主張終止租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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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541
本題是第三人失火,不是直接用承租人失火責任啊...
B.C_要用433.實務通說:請求權相互影響說,第三人重大過失時,承租人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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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308
第 434 條(失火責任) 租賃物因承...
(共 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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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5112

民法§435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至租賃物一部滅失者,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同條第二項,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得終止契約。本題甲具有可歸責事由,故AD選項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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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6624
B、C是第三人失火責任,不是像最佳解說的那麼單純
可參考此篇
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2746&chksum=Super419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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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74896
未解鎖
承租人甲對出租人乙負責(民法§ 434)...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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