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向乙承租 A 棟大樓作為經營商場之用,於甲裝潢過程中,因施工工人丙之重大過失引發火災,致
A 大樓部分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請求減少租金
(B)甲對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C)因由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甲對乙無庸負任何責任
(D)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主張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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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752), C(53), D(113), E(0) #2792297
統計: A(16), B(752), C(53), D(113), E(0) #2792297
詳解 (共 5 筆)
#5570621
(D) 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主張終止租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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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541
本題是第三人失火,不是直接用承租人失火責任啊...
B.C_要用433.實務通說:請求權相互影響說,第三人重大過失時,承租人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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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5112
民法§435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至租賃物一部滅失者,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同條第二項,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得終止契約。本題甲具有可歸責事由,故AD選項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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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6624
B、C是第三人失火責任,不是像最佳解說的那麼單純
可參考此篇
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2746&chksum=Super419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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