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機關實施下列何種行為時,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執行斷水斷電
(B)違反集會遊行法之裁罰處分
(C)行政強制執行之限制出境
(D)對於未按期申報戶口所科處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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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4), B(1910), C(991), D(1024), E(0) #2995344
統計: A(554), B(1910), C(991), D(1024), E(0) #2995344
詳解 (共 6 筆)
#5606240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A)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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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471
(D) 對於未按期申報戶口所科處之行政罰 ~大量、同種、輕微、客觀明白。免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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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070
補充一下
戶籍法 第 79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戶籍法 第 79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所以算輕微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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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188
題目問的是"應"給予,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有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才屬於"應"給予陳述意見,其他除不予陳述意見者(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外,都是屬於得予陳述意見。
選項中只有B跟C有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但C屬於法條中規定得不予陳述意見者,想想看,要限制你出入境,還讓你來陳述意見,不就是先透漏風聲了嗎...所以只好選B。
選項中只有B跟C有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但C屬於法條中規定得不予陳述意見者,想想看,要限制你出入境,還讓你來陳述意見,不就是先透漏風聲了嗎...所以只好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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