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情形原則上應予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處分所依據之事實客觀上已經明確者
(B)採取行政執行之處置
(C)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者
(D)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非屬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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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526), C(85), D(3342), E(0) #2796453
統計: A(73), B(526), C(85), D(3342), E(0) #2796453
詳解 (共 5 筆)
#5250774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C)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B)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A)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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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3407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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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3401
B是聲明異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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