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娛樂稅法之規定,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的多少比率,免徵娛樂稅?
(A)10%
(B)20%
(C)25%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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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33), C(28), D(57), E(0) #156068
統計: A(28), B(233), C(28), D(57), E(0) #156068
詳解 (共 1 筆)
#233045
第 4 條
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
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
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
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前項第二款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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