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下列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結婚無效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B)因判決離婚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C)因結婚被撤銷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D)因解除婚約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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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379), C(90), D(564), E(0) #820300
統計: A(56), B(379), C(90), D(564), E(0) #820300
詳解 (共 7 筆)
#1666183
(A)(C)第999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B)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D)第977條 婚姻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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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053
看錯誤以為是判決離婚判決是非財產上之損害才適用
第1056條(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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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250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故受害人有過失也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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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699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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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982
結婚無效、被撤銷與判決離婚是非財產上損害才有限制無過失之一方才可請求
解除婚約,不管是不是非財產上受有損害,都要無過失的一方才可請求。
解除婚約,不管是不是非財產上受有損害,都要無過失的一方才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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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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