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下列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結婚無效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B)因判決離婚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C)因結婚被撤銷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D)因解除婚約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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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379), C(90), D(564), E(0) #820300

詳解 (共 7 筆)

#1666183

(A)(C)第999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B)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D)第977條 婚姻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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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053
看錯誤以為是判決離婚判決是非財產上之損害才適用

第1056條(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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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758
婚約解除,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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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250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故受害人有過失也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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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699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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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982
結婚無效、被撤銷與判決離婚是非財產上損害才有限制無過失之一方才可請求
解除婚約,不管是不是非財產上受有損害,都要無過失的一方才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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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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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753
未解鎖
第 977 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
(共 1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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