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現行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A)以法律定之
(B)由教育部定之(會商地方政府) 
(C)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
(D)由學校定之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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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685), C(722), D(351), E(0) #22839

詳解 (共 10 筆)

#61917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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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12

第四條(國民教育辦理之原則與學區)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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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68

這題是96年考的

國民教育法第4條規定在99年有修正過

99年以前是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現在的法律是規定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可參考當初的立法記錄p5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90501;030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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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5
原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項規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此次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正為「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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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5
可是98北縣和桃子腳都還是給直轄市、縣(市)政府耶@@
是98年八月以後改的嗎@@?


 90.下列對「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之敘述,何者有誤? (A) 為短期補習教育的一種 (B) 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 (C)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訂定相關辦法 (D) 即一般所稱之「在家自學」
出於: 臺北縣98 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暨教育部98 學年度 國中增置專長教師方案聯合甄選試題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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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923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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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0
感謝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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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2

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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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219
法規已改過(見八樓Gong Wang Tai大)  答案改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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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3
現在好像有改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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