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設籍高雄的胖虎向設籍新竹的小夫借款 20 萬元,當下未簽訂任何字據,胖虎承諾半年後還款。未料,半年後胖虎以各種理由拖欠債務
並且避不見面,因此小夫打算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救濟權利。針對前述案例,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起案件應循小額訴訟程序進行
(B)小夫應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C)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胖虎先行繳納
(D)小夫亦可到高雄地檢署按鈴申告
統計: A(169), B(112), C(5), D(92), E(0) #870399
詳解 (共 6 筆)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
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民事訴訟法如何定其法院之管轄權?下列情形應由何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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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民事訴訟法如何定其法院之管轄權?下列情形應由何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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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78條明文規定,訴訟費用, 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這是指當事人全部勝訴而言。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之情形,同法第79條規定,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 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同法第87條規定,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即將訴訟費用的負擔,記載於裁判文書 中。
以上屬訴訟費用負擔的原則,仍有例外特殊情形之規定:
一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訴法第80條)。
二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訴法第80-1條)。
三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民訴法第81條)。
四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民訴法第82條)。
五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訴法第83條)。
六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
判費二分之一(民訴法第84條)。
七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 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民訴法第85條)。
八 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民訴法第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