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屬於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針對身 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所應提供的 支持服務?
(A)特殊需求領域教學
(B)教育輔助器材
(C)適性教材
(D)復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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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4), B(48), C(33), D(567), E(0) #2015923

詳解 (共 5 筆)

#3419178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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