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於庚後,甲、乙、丙三人協議分 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即取得所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B)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絕不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C)A 地分割後,庚之抵押權當然僅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D)庚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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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22), C(278), D(503), E(0) #154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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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1665978
(如果變成販賣,請告知,我定改回)
依民法第八六八條之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即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白話版:甲乙丙三兄弟共同擁有一塊土地,每個人剛好都拿1/3,其中大哥甲欠鄰居庚錢,所以將他的1/3土地抵押給庚。 恰巧三兄弟每個人都需要錢,所以想要分割土地,但是以法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意思表示雖然分成3塊土地,但是抵押權是平均分配在這三塊土地上,不是只有存在在甲的那塊1/3上,但是如果抵押權人庚同意的話,抵押權可以只設定在甲1/3那塊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A)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即取得所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需庚同意決定抵押權如何分配
(B)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絕不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可以再請求分割
(C)A 地分割後,庚之抵押權當然僅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抵押權平均分配在三塊土地上
(D)庚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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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是鉛筆,我不想開販賣賺鑽石
受摩友照顧很多,我也希望幫助更多的摩友
造成良性迴圈
雖然我知道阿摩需要營運、需要吃飯
所以我不提倡「不販賣」
但我希望我不開販賣
如果又被系統改成販賣了
(我設定早已改好不販賣)
歡迎告知我
可以跟我打氣
跟我說哪一題這樣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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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545
佛心來的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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