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嫌犯竊盜罪。檢察官擬訊問甲,下列那一個作法是正確的?
(A)簽發通知書
(B)簽發傳票
(C)聲請法院准予簽發傳票
(D)聲請法院簽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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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3146), C(356), D(153), E(0) #226126

詳解 (共 7 筆)

#410604
此為傳喚。

刑訴71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時,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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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91
通知書是司警用的,檢察官訊問是用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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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7464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傳喚被告,...
(共 1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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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12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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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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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83
“甲涉嫌犯竊盜罪”:甲是被告嗎?為什麼不是犯罪嫌疑人(用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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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333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要傳喚被告到場應訊,應簽發「傳票」。
「通知書」則是由司法警察(如警察局)在初步調查階段傳喚「犯罪嫌疑人」時使用。
「拘票」是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才可以聲請法院或檢察官簽發進行強制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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