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非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B)交通裁決事件
(C)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D)收容聲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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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9), B(183), C(2057), D(329), E(0) #2796649
統計: A(429), B(183), C(2057), D(329), E(0) #2796649
詳解 (共 10 筆)
#5211912
私人小口訣:容、通、簡易、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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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798
23 下列何者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非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地方法院
(B)交通裁決事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C)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
(D)收容聲請事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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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277
補充一個齊全的
簡易程序之訴訟事件:交通、收容、40w⬇️、稅捐、移民、不服罰鍰
簡易程序之訴訟事件:交通、收容、40w⬇️、稅捐、移民、不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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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350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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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111
口訣:建議(簡易)去行政訴訟庭睡(税捐)覺(交通)要收(收容)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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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779
補充 都市計劃審查程序
原告:人民、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被告:縣市政府、內政部
第 237-18 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第 237-19 條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第 237-20 條
本章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第 237-19 條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第 237-20 條
本章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第 237-21 條
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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