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比較法估價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
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甲),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
大於(乙)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請問(甲)與
(乙)各為多少?
(A)(甲)為百分之十五,(乙)為百分之十五
(B)(甲)為百分之十五,(乙)為百分之三十
(C)(甲)為百分之三十,(乙)為百分之十五
(D)(甲)為百分之三十,(乙)為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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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826), C(210), D(41), E(0) #3171312
統計: A(82), B(2826), C(210), D(41), E(0) #3171312
詳解 (共 8 筆)
#6090206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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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9846
估價 第25條: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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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420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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