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債權人依民法第 151 條規定聲請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屬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之行為地地方法院管轄
(B)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者,法院為准許之裁定, 非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言詞為陳述,不得為之
(C)法院為裁定及開始執行前,應就債務人為適當之處置,但拘束債務人之自由,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 36 小時
(D)因拘束債務人之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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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77), C(2001), D(146), E(0) #2687148
統計: A(160), B(177), C(2001), D(146), E(0) #2687148
詳解 (共 5 筆)
#4759564
債權人依第五百三十七條之一為聲請時,應將所押收之財產或被拘束自由
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處理。但有正當理由不能送交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裁定及開始執行前,應就前項財產或債務人為適當之處置。但拘束
債務人之自由,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債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將所押收之財產或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者,如
其聲請被駁回時,應將該財產發還於債務人或回復其自由。
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處理。但有正當理由不能送交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裁定及開始執行前,應就前項財產或債務人為適當之處置。但拘束
債務人之自由,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債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將所押收之財產或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者,如
其聲請被駁回時,應將該財產發還於債務人或回復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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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7296
速解:綜觀整個訴訟法,幾乎沒看過【24小時】以外的時數。這跟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有關,24小時是選擇題判斷選項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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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839
(A) 管轄法院:發生事情的地方當地法院才能審理。
(B) 拘束人身自由:法院在做決定前一定要聽債權人跟債務人說話,這是正確的。
(C) 36小時限制:沒有特別規定這種事情。❌
(D) 後續起訴:申請緊急措施後,要在「5天內」正式提告,不然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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