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官為調查殺人案件,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
(B)司法警察於犯罪調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C)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正在使用之汽車
(D)搜索,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得不用搜索票。司法警察官依法並須於執行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統計: A(38), B(463), C(1908), D(399), E(0) #2687157
詳解 (共 8 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A)司法警察官為調查殺人案件,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
(X,無刑訴131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B)司法警察於犯罪調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X,131條二項主體僅限於檢察官,司法警察不得逕行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C)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正在使用之汽車
(O)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D)搜索,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得不用搜索票。司法警察官依法並須於執行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X,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搜索無須陳報檢察官及法院,僅需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意旨記於筆錄)
(A)第 131 條 逕行搜索 ➜ 對人緊急搜索
(A)司法警察官為調查殺人案件,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
(X,無刑訴131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B)司法警察於犯罪調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X,131條二項主體僅限於檢察官,司法警察不得逕行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陳報檢察長。
(C)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正在使用之汽車
(O)
第 130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D)搜索,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得不用搜索票。司法警察官依法並須於執行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X,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搜索無須陳報檢察官及法院,僅需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意旨記於筆錄)
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