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卷證資訊獲知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因偵查不公開,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B)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C)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D)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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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6), B(140), C(38), D(211), E(0) #2687158
統計: A(2346), B(140), C(38), D(211), E(0) #2687158
詳解 (共 9 筆)
#4777113
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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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5576
刑訴33條第一項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訴33-1第一項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刑訴258-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訴33-1第一項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刑訴258-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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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0883
(A)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因偵查不公開,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錯誤) →刑訴§33-1Ⅰ「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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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132
第 33 條 閱卷權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C)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D)。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B)。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第 33-1 條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閱卷權 (#737)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A)。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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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618
閱卷權:
審判中:V(33條)
偵查中:(33-1條)
原則:X(偵查不公開)
例外:V(羈押審查程序)
偵查中:(33-1條)
原則:X(偵查不公開)
例外:V(羈押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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