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撤回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B)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C)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D)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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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4), B(214), C(286), D(278), E(0) #2687152
統計: A(2064), B(214), C(286), D(278), E(0) #2687152
詳解 (共 8 筆)
#5546137
速解:第一審叫自訴人自訴、第二審叫上訴人上訴
一審: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二審: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審判長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私用法感----------
如果說民事訴訟法解題的第一關卡是審判管轄與合併;
那麼,刑事訴訴訟法,解題關鍵在於各種程序(調查中、偵查中、審判中)與審級的各種人(自訴人、告訴人、輔佐人等)之定位與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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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109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A)。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B)。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C)。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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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8758
325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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