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X 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甲、乙、丙尚未分割遺產。下列訴訟事件,何者欠缺當事人適格?
(A)若丙死亡,其繼承人為 A,甲列乙為被告就 X 之遺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B)若乙占有遺產並否認甲之繼承權,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
(C)若丁無權占有遺產,甲列丁為被告提起共有物返還訴訟
(D)若就丙是否為 X 之子女一事,甲、丙間有爭執,甲列丙為被告提起確認 X 與丙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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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7), B(163), C(297), D(412), E(0) #2687149

詳解 (共 10 筆)

#4822035
(A)若丙死亡,其繼承人為 A,甲列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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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150

X 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甲、乙、丙尚未分割遺產。下列訴訟事件,何者欠缺當事人適格?

(A)若丙死亡,其繼承人為 A,甲列乙為被告就 X 之遺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以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判斷乙、A一起被告)

(B)若乙占有遺產並否認甲之繼承權,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C)若丁無權占有遺產,甲列丁為被告提起共有物返還訴訟

(D)若就丙是否為 X 之子女一事,甲、丙間有爭執,甲列丙為被告提起確認 X 與丙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當事人事格

1.意義:當事人如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主體,即有當事人適格。有當事人適格之人稱為「正當當事人」而有訴訟實施權,得實際遂行訴訟,要求法院下本案判決。

2.例外:訴訟擔當人以自己名義,代替他人為訴訟,使判決效力及於他人。此時訴訟擔當人雖非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主體,但仍具該事件的當事人適格。如民訴§41至民訴§44-4選定當事人之情形。

3.欠缺之法律效果:

(1)當事人適格為程序要件之一,欠缺時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2)當事人適格,為法院職權調查事項,且採職權探知主義。

(3)欠缺當事人適格所下的判決,為無效判決,不生一事不再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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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396

24. X 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甲、乙、丙尚未分割遺產。下列訴訟事件,何者欠缺當事人適格?

(A)若丙死亡,其繼承人為 A,甲列乙為被告就 X 之遺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B)若乙占有遺產並否認甲之繼承權,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

(C)若丁無權占有遺產,甲列丁為被告提起共有物返還訴訟

(D)若就丙是否為 X 之子女一事,甲、丙間有爭執,甲列丙為被告提起確認 X 與丙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解析】

本題選(A),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35號,37年上字7366號判例:「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方為當事人適格。」,故分割遺產分割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並須由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則甲應列X為被告,否則為欠缺當事人適格


(B)(C)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如「若乙占有遺產並否認甲之繼承權,甲列乙為被告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與「若丁無權占有遺產,甲列丁為被告提起共有物返還訴訟」,無須由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即當事人適格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D)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故在確認之訴,以有無「確認利益」為判斷,有確認利益即具當事人適格。則「確認X與丙親子關係不存在」,甲列丙為被告提起確認之訴,具當事人適格之非屬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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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0919

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
倘若原告欠缺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法院就會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的規定,用判決駁回

 

來源: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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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形成訴訟選項BC,請求權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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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351
對自己人就是全告
對別人(不承認其資格=別人)就是單挑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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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132
(A) 若丙死亡,其繼承人為 A,甲列乙為被告就 X 之遺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甲應列乙、A為被告,始具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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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791
第一次看題目其實不太懂意思(有必要把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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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5423
對於C選項的疑問依據民法第828條準用第821條之規定,分別共有於共有物返還請求權行使上係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公同共有準用分別共有的此項規定即代表公同共有人於公同共有物物返還請求權時應也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C選項中乃係甲向丁提起公同共有物返還訴訟,此選項應有誤,若要符合當事人適格原告應為甲、乙、丙一同起訴而非僅由甲向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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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1845
未解鎖
當事人要件補充:I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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