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我國現行人事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依學歷及經歷任用之
(B)機關長官得隨時將機要人員免職
(C)政務人員分特任、簡任 2 個官等
(D)公職人員又稱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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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580), C(249), D(43), E(0) #3791251

詳解 (共 5 筆)

#7278120
任用法第 11 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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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白話意思 問:關於我國現行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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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有關我國現行人事制度之敘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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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93
  • A) 公務人員依學歷及經歷任用之:錯誤。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公務人員的任用應本於「專才、專業、適才、適所」的宗旨,並以初任與升調並重,來達成「人與事之適切配合」。第4條也規定,任用時需綜合考量其品德、忠誠、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是否與職務相符。由此可知,學歷和經歷只是任用時的考量因素之一,並非唯一的依據

  • (B) 機關長官得隨時將機要人員免職:正確。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此即賦予機關長官對機要人員的任免權限,使其能隨時免職。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機關長官在政治或政策上能有靈活的人事調度空間。

  • (C) 政務人員分特任、簡任 2 個官等:錯誤。
    政務人員係指參與國家大政方針決策的人員,如各部會首長等,其任命方式主要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規定,包括由總統任命、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或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等。他們並未如同常務人員般劃分為「特任」或「簡任」等官等。常務人員的官等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規定,分為委任、薦任、簡任三個官等。

  • (D) 公職人員又稱民意代表:錯誤。
    「公職人員」的範圍遠比「民意代表」廣泛。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公職人員的定義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即一般所稱的民代)、法官、檢察官等,共計12大類。因此,民意代表僅是公職人員的其中一種類型,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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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657
有關我國現行人事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人員依學歷及經歷任用之
→主要依考試
(B) 機關長官得隨時將機要人員免職
→機要人員主要協助長官處理機要事務,不需經過國家考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身分保障,隨時得免職
(C) 政務人員分特任、簡任 2 個官等
→政務人員是指依政治需要任命的官員,隨政黨或首長進退,不適用一般文官之官等職等制度;事務官才有分簡任、薦任、委任
(D) 公職人員又稱民意代表
→民意代表是公職人員的一種;而公職人員範圍更廣,泛指在公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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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本法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外,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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