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重新評估,其時程以多久為原則?
(A)兩年
(B)三年
(C)國小兩年、國中三年
(D)跨教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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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23), C(69), D(695), E(0) #3240338
統計: A(113), B(23), C(69), D(695), E(0) #3240338
詳解 (共 2 筆)
#6116568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重新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
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
或學生本人向學校、幼兒園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二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應檢附個
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重新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
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
或學生本人向學校、幼兒園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二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應檢附個
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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