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以下關於現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之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甲)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11-15 人中,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需至少 2 人。
(乙)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訴評議委員會應通知申訴人於 14 日內補正。
(丙)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針對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丁)因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內得提起申訴。
(A)甲乙
(B)甲丙
(C)乙丙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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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57), C(261), D(496), E(0) #3240344

詳解 (共 4 筆)

#6110264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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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996
(B)看起來沒有確切的規定時長,求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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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188
第10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三、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四、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應具體指陳原措施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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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起申訴者,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列事項,分別為應作為之特殊教育學校、向該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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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其補正期間,應自評議期間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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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449
(A)應改成 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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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00851
未解鎖
(A) 應改成 具法律、心理、輔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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