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公務員甲明知其所管轄之抽水站年久失修,抽水馬達恐無法正常運作,卻於颱風來臨前未作防護措施,致乙之房屋遭洪水淹沒,乙為下列之請求賠償,何者正確?
(A)甲無故意毀損抽水站,乙無法請求賠償
(B)甲怠於執行職務,乙得逕行向甲請求賠償
(C)甲怠於執行職務,然乙應向甲所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D)甲雖無故意毀損抽水站,然甲之所屬機關基於道義責任,得酌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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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82), C(13927), D(190), E(0) #136680

詳解 (共 2 筆)

#254823
根據---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負損賠責任。
(前段: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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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80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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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09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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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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