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當前台灣地區的教師尚未擁有的是哪一項權利?
(A)申訴權
(B)進修權
(C)資遣權
(D)罷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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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0), C(672), D(22782), E(1) #222

詳解 (共 10 筆)

#261955
最新教育法101年1月4日修訂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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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616

補充:教師勞動三權(teacher labor rights )

係指教師享有勞工基本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或稱團體交涉權)和爭議權

(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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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324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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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20
老師不可以罷工!因為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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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507
集體結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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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11
資遣可以說是不是權利吧?!XD~! 但我懂這題要問的問題方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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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11
資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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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456

總之  不可以罷教罷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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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9
王佐剛~老師不可以罷課.....一定要去上課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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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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