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屬於手球的合法動作?
(A) 用手將對方手中的球擊落
(B) 抓住對方球員
(C) 以軀幹阻擋對方球員而取得有利位置
(D) 跳起衝撞對方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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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72), C(1875), D(39), E(0) #1352713
統計: A(393), B(72), C(1875), D(39), E(0) #1352713
詳解 (共 2 筆)
#2390205
第八條 犯規與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允許的合法動作:
8:1(a) 用單手手掌獲取對方球員手中的球
(b)以彎曲的手臂,接觸對方球員的身體,並配合對方的移位繼續跟隨接觸。
(c)為爭取有利的位置,得用軀幹阻擋對方球員。
原註:所謂阻擋意指阻止對方球員移動到空檔位置。原則上,從開始阻擋、繼續阻擋到結束阻擋,都必須以被動性的方法面對對方球員(參閱8:2b)。
因阻擋所發生的身體正常接觸,通常不會導致個人的處罰(參見規則8:3a~d的判決準則)。
不允許的犯規動作:
8:2 (a) 用手奪取或擊落對方手中的球;
(b) 用手、臂或腿阻礙對方球員,或用身體的任何部位移開或推開對方球員;包括對方球員在開始位置及移動中使用手肘的危險性動作。
(c)抓住對方球員(身體或服裝),即使對方球員仍能自由自在地繼續比賽。
(d)跑動或跳躍衝撞對方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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