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未在「教育基本法」中提及?
(A)a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
(B)
b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C)c家長擁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D)
d師資培育制度應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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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6), C(18), D(445), E(0) #185848
統計: A(42), B(26), C(18), D(445), E(0) #185848
詳解 (共 2 筆)
#5896911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A)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B) 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C) 家長擁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B)。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C)。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A)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B) 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C) 家長擁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B)。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C)。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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