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為刑法所稱直接故意?
(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C)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D)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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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7), B(101), C(268), D(67), E(0) #2686595
統計: A(4407), B(101), C(268), D(67), E(0) #2686595
詳解 (共 8 筆)
#5843092
(B)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有認識之過失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
(D)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無認識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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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277
下列何者為刑法所稱直接故意?
(A)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此即為刑法第13條第1項所規定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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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指對犯罪事實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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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有意使其發生」:指發生犯罪事實是行為人的目的或積極追求的結果 (意欲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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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 條 1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A)者,為故意。 2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B)。 |
(B)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 此為刑法第13條第2項所規定的間接故意。
- 行為人雖然沒有「積極追求」犯罪事實的發生,但「預見」它可能會發生,且「容忍」或「不排斥」其發生 (容任要素)。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 這屬於過失犯的範疇,稱為有認識的過失。
- 行為人雖然預見可能發生,但過於自信,確信結果不會發生。
(D)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 這也屬於過失犯的範疇,稱為無認識的過失。
- 行為人未預見結果發生,但依其能力和情況應該注意、也能注意卻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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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166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意:EX 推人 明知道他會跌倒也有意讓他跌倒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發生。間接的故意:EX 監護人明明知道暗巷危險還要小孩去(明明預見這樣有危險 遇到危險也不違反他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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