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之基本原則?
(A)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B)行政法院原則上應直接審理
(C)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D)行政法院原則上應行言詞審理
(A)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B)行政法院原則上應直接審理
(C)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D)行政法院原則上應行言詞審理
統計: A(298), B(492), C(2887), D(598), E(0) #2686596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訴訟法 第125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當事人進行主義是在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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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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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
(A)處分權主義
(B)言詞辯論主義
(C)直接審理主義
(D)職權進行主義 -------------------------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種規定為何種訴訟原則之表現?
(A)自由心證主義
(B)言詞審理主義
(C)法定證據主義
(D)處分權主義
本人法學底子不夠紮實,請問各位摩友們:我曾在討論裡看到有摩友提供的關於行政訴訟原則,如下:
• 行政訴訟之基本原則:
1.處分權主義: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2.職權進行主義:法院對涉及裁判的重要事實關係,得自行決定,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的拘束 125
3.言詞審理主義 原則188 / 例外107 III & 188 III & 194 & 253
4.公開審理主義
5.正當法律程序 J418 / 49 & 96 & 125 & 141 & 154 & 189
6.自由心證主義 原則189 I / 例外34 & 132準用民訴219 & 176準用民訴355
7.職權調查主義
其中,有提到---處分權主義: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與選項C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差異在哪呢?這樣看來選項C還是錯的嗎?
還請摩友們不論提點與指正,謝謝。: )
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
(一)處分權主義
又稱處分原則、處分主義。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訴訟標的,以及訴訟程序的開始與終結。
1.就訴訟標的而言:
(1)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實體法上之權利是否須要透過訴訟實現(起訴與否)。
(2)當事人可自行決定請求法院審理並作成判決的範圍;當事人未主張之實體法上權利,法院不得進行審理(不告不理;行訴第218條準用民訴第388條)。
(3)訴之變更:不違反公益的前提下,經對造同意當事人可變更起訴內容,或追加他訴(行訴第111條)。
2.就訴訟程序而言:
當事人可以決定程序終結,例如:撤回訴訟、認諾、捨棄、和解行為等等。
(二)職權進行主義
相對於處分權主義的概念,係指由法院主導程序的進行。就法院為作成判決所需,而有關事實發現等事項,多須配合職權進行主義來幫助程序的推進。
職權進行主義具體表現在送達、傳喚、期日、裁判以及各項準備之處置;法院於此在形式上與實質意義上都促使程序有所進展。目的是為使紛爭能盡快解決,以期能於一次的言詞辯論中解決所有爭議,或使言詞辯論易於終結。
(三)職權調查主義
或稱職權探知主義。係指於訴訟中,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之陳述與主張所拘束。之所以在採行職權調查主義,係因在公行政領域中,相較行政機關人民相對弱勢。故賦予法院調查之責任,以確保人民訴權得以完整落實。
1.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的事實,法院亦得加以調查(行訴第125條)。
2.法院不得據此拒絕當事人對於事實調查之聲請。
3.得拒絕當事人聲請調查之例外:
(1)對待證事實已產生相當程度之確信。
(2)當事人所提之證據方法不能釐清待證事實。
4.當事人無「主觀之舉證責任」:
由於法院是基於職權而調查待證事實,因此當事人不因未舉證而受不利之判決。換言之,在行政訴訟中免除了當事人的「主觀舉證責任」;然而並未免除當事人的「客觀舉證責任」。
- 職權調查主義:與民事訴訟不同,法院負有發現真實的義務,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應主動調查證據 [12]。
- 言詞審理原則:判決原則上應經過公開的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 §188) [12]。
- 直接審理原則:法官必須親自審理、接觸證據,不可僅憑書面筆錄作成判決 [12]。
- 處分權主義(有限度):當事人可決定起訴範圍或撤回,但在涉及公權力合法性時,法院受當事人「認諾或捨棄」的拘束力較低。
- 處分權主義:
- 訴訟由當事人發動(不告不理)。
- 審理範圍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請求之事項判決)。
- 當事人可自由終結訴訟(撤回、和解、捨棄、認諾) [11, 14]。
- 辯論主義:事實與證據應由當事人提供,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 公開審理原則:審判過程應對外公開,以昭公信。
- 自由心證主義:法官依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主判斷證據的證明力 [14]。
- 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 §154) [3, 9]。
- 控訴原則(彈劾原則):採「審、檢分立」,法院不能主動抓人審判,必須由檢察官起訴後(控訴)才開始審理。
- 當事人對等原則(武器平等):確保被告與強大的檢察官在法律上有平等的辯論與防禦機會 [6, 15]。
- 罪疑唯輕原則:當證據不足以讓法官達到「確信」有罪的程度時,應做出對被告有利的判定 [3, 9]。
- 證據裁判原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 §154) [15]。
- 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有緘默權,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而推斷其有罪 [6]。
| 項目 | 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 刑事訴訟 |
|---|---|---|---|
| 發動者 | 原告 (私權) | 原告 (公權力受損) | 檢察官 (或自訴人) |
| 核心主義 | 處分權主義 | 職權調查主義 | 無罪推定原則 |
| 調查證據 | 當事人舉證為主 | 法院職權調查 | 檢察官舉證為主 |
| 追求目標 | 解決私人糾紛 | 審查行政合法性 | 實現國家刑罰、保障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