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種情形並未違反處分權原則之要求?
(A)原告於第一審法院判決前合法撤回訴訟,其後第一審法院仍為本案判決
(B)原告與被告於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前成立訴訟上和解,第一審法院就該訴訟不再作成本案判決
(C)第三審法院得於上訴聲明範圍外為判決
(D)被告已於第一審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第一審法院仍為被告勝訴之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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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 B(3467), C(368), D(488), E(0) #2686599
統計: A(399), B(3467), C(368), D(488), E(0) #2686599
詳解 (共 9 筆)
#5035074
1.當事人可自行決定請求法院審理並作成判決的範圍;當事人未主張之實體法上權利,法院不得進行審理
2.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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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246
處分權主義
處分權主義又稱「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係指民事訴訟為解決私權紛爭之程序,就訴訟開始、審判對象、審判範圍及訴訟終結,應尊重當事人自主意思決定,故賦予當事人有主導權。
或句話說,有關訴訟程序之開始、結束、進行,取決於當事人之意思為之,但於公益之要求、非訟事件等情形則受限制。如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情事,法院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使得核減之限制。(法院得以職權為之)
與職權調查主義相對,源於私法自治之原理。
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即原告)決定。
第二層面: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即原告)決定。
第三層面:當事人得決定訴訟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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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634
所以B是錯在 和解應該要做成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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