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人民不服罰鍰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該罰鍰處分之效力為何?
(A)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停止
(B)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未定
(C)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停止,但可聲請停止執行
(D)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未定,但可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統計: A(128), B(98), C(2786), D(616), E(0) #2571781
詳解 (共 5 筆)
高雄關表示,按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又例外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應具備下列要件:1.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2.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不影響維護重大利益之必要性,為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明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我國法制基於維護行政效率之目的,行政處分對外生效後即產生執行力而得為執行,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不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此為「不停止執行原則」。前揭「除法律另有規定」,係指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例外可停止執行之情形,如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提起行政救濟、提供擔保或繳納部分款項為停止執行之要件。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60c1694a19b4a0aa830160439094c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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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先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所發生的急迫危險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
所謂的法律關係,可以是權利義務關係,也可以指在法律上的地位或資格,於200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後,法律關係已經沒有種類的限制,無論是財產上或是身分上的法律關係、金錢請求或非金錢請求的法律關係、繼續性或一次性給付的法律關係,都可以作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對象。( 行政訴訟法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亦未限制爭執的法律關係內容,只需具有公法性質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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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是為了保全未來的強制執行;暫時定狀態假處分則是為了暫時維持或實現某一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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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無法直接實現原本訴訟請求的內容,例如爭執的特定物只能被查封,在判決確定前特定物並不會交付到債權人手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時可使訴訟的內容先暫時實現,例如前述對未成年給付扶養費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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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的本案訴訟限於給付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本案訴訴類型不限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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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如果房東與房客就租約發生爭執,如果房東主張租約已經到期,要房客還她房屋,房客卻一直霸占那間房屋,此時房東可以聲請假處分,禁止房客再轉租或是處分該房屋;但是如果房東是因為要將房屋收回自住,現在因為房客不返還房屋,將造成他淪落街頭,無處可去,將因此造成身心重大損害,有立即取得房屋的必要,此時可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房客返還該房屋;若是房客主張租約尚未到期,房東取回房屋可能造成其淪落街頭,生活陷於重大困難,此時房客應聲請者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使他暫時還能可以居住。
https://plainlaw.me/2015/08/04/interim_injunction/